商品獨佔 技術獨佔 時段獨占

認清知識經濟時代特性 政府與民間尤應積極推動相關政策配套措施

許志義

9157日發表於聯合報第15

1. 近來微軟風波」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有關微軟公司市場獨占的問題凸顯了當前知識經濟之若干特性,值得予以探究。

2.市場獨占可區分為兩類: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前者指即使透過市場競爭,最後仍然只存有一家廠商之產業,如輸配電業管線瓦斯業自來水業等後者指藉由法律 (人為) 保護給予廠商或個人獨占之市場地位,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由於這些智慧財產的創作設計是一種「無體的知識商品」,如電腦程式、樂曲、標章等本質上不具消費之敵對性與排他性,且其複製成本極低,若不藉由法律保障原創者之心血研發與設計之投入成本及其權益,勢將促成仿冒品與複製品氾濫諸多不勞而獲之不公平現象,進而抑制創作發明之誘因,造成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阻礙另方面,透過智慧財產權之法律保護及技術授權,可以充分發揮及擴散知識創新的經濟效益,更具促進市場競爭之作用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皆以智慧財產權登記數量之多寡,作為國家發展潛力的指標,並竭力予以尊重保護尤其在知識經濟時代,藉由知識資訊之無形商品取代傳統經濟之有形商品,已然成為不可阻逆的世界潮流

3.此次微軟風波」引起各界關切其應用軟體是否定價過高的問題,首先必須釐清此種人為獨占知識商品的訂價方式與自然獨占廠商的定價模式截然不同。一般自然獨占商品的定價基準,係以其「供給面」之最低成本為出發點 (least-cost approach) 。在追求最大社會福利的前提下,通常係以邊際成本或單位變動增支成本為其商品之市場價格。或者為了顧及獨占廠商之合理利潤, 給予適當之「成本加成」 (cost-plus), 亦即以廠商之平均增支成本為商品之取價,這種定價方式多半在公用事業相關法律中皆有明訂。反之,由於知識商品之生產過程並非依賴機器廠房設備為其最主要投 入要素,而係以腦力知識及資訊等智慧資本為其核心,並無具體可資衡量的成本數據及會計帳為依歸,故其定價之考量因素除薪資支出外,主要係以潛在競爭商品之 替代彈性 (如Linux對微軟之取代性)、商品生命週期長短、以及「需求面」消費者的需求彈性與特定偏好等為主,而具體呈現於市場者不外是「從價」或「從量」訂定費率,例如微軟視窗軟體即屬從量定價;又如飛利浦CD-R光碟專利授權係以每片10日圓之「從量費率」或每片售價3%之「從價費率」,取其高者。這些都是人為獨占之知識商品顯著不同於傳統自然獨占商品之定價特徵,且屬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所授予之法定權利。

4.值得注意的,不論自然獨占或人為獨占市場之任何交易行為皆不得牴觸具有經濟基本法地位之公平交易法」。亦即市場獨占者不得因其獨占地位而濫用經濟力。例如微軟是否利用其獨占地位不當限制或妨礙競爭;對台灣市場使用者是否訂定相對不合理偏高價格;Windows XP作業平台及其他應用軟體搭售時是否讓消費者無選擇空間或遭致不當壓抑, 且涉及不公平之搭售利益;大量授權方式在交易過程中有無違反公平交易原則,這些均屬公共利益有關之議題,公平會當有其介入之空間,惟需進行實質個案調查方足論定

5.由於高科技產業所累積的知識能量密度已達不斷推陳出新的臨界點,且有需求面規模經濟的「網路效果」,因此類似微軟案例已由過去的商品獨占轉為技術獨占」,進而達時段獨占( Window 95982000XP的更替期間均不及3)。在其他各領域亦有這種「大者愈大,贏者通拿」的現象 (如電信市場22.5 3代手機),其差別僅在於獨占或寡占而已。國人藉由這次微軟風波,可更加認清知識經濟時代的商品特性政府與民間尤應積極致力於推動知識經濟各項政策配套措施,俾使台灣早日成為知識商品的輸出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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